| 关于印发西工区招商引资信息直报制度(试行)等招商引资三项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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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24 18:05 文章来源:西工区人民政府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西政〔2007〕10号
关于印发西工区招商引资信息直报制度(试行)等招商引资三项制度的通知
洛阳工业园区、车管处,各乡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西工区招商引资信息直报制度(试行)》、《西工区招商引资责任目标考评制度(试行)》和《西工区招商引资奖励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西工区招商引资信息直报制度(试行)
为保证招商引资工作的有效进行,进一步做好信息沟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各部门所洽谈投资在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应及时上报洽谈项目信息情况表一式六份(样表附后),由区商务局分别报送区委书记、区长、区委副书记、主管副区长,同时报送区财税指挥部。经研究确认后作为认定第一引荐人和引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凡各单位、各部门所洽谈的外资项目,不论投资数额大小,都应及时把信息报送区商务局;区商务局在得到信息后,要立即主动参与进去,全力协助引进单位促进项目进程,项目合同签订后,要指导项目单位办理外资企业注册手续,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直接由区商务局代办注册手续。
二、凡签订合同项目和开工项目投资总额内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外资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签订合同和项目开工2天内及时报送区商务局。
对招商引资签订合同项目和开工项目投资总额内资在3000万元以下、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于次月1—2日内报送区商务局。
凡已开工的当年签约项目和当月新引进项目,于每月27日前将进展情况报送区商务局。
区商务局收到上述报表后应及时汇总上报市商务局和有关区领导。
三、各单位(部门)要明确报表负责人,确保信息通畅。对不按时报送定期报表的单位(部门),区招商引资指挥部及时给予通报批评。凡一次不报或超过2次迟报的单位,将影响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评成绩。
西工区招商引资责任目标考评制度(试行)
为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序进行,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据《西工区招商引资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施年度招商引资考评工作。
二、招商引资责任目标的考评工作,在区责任目标考评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采取平时认证与半年、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平时初步认定由区商务局负责,半年、年终考核由区招商引资指挥部和区责任目标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采取审查凭证、实地查看、对投资商进行探访等方式,对全区各单位、各部门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并制发通报。
三、实行招商引资月通报、季督查制度。区招商引资指挥部每月对引进项目签约、开工、资金到位等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区所有承担招商引资责任目标的单位和部门督查汇报会。会前,各单位应将引进的项目及到位资金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商务局,待商务局核准相关数字后,方可上会汇报。
四、实行招商引资凭证随报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已到位的当年新签项目和上年续建项目资金要及时收集凭证(不含房地产项目),随到随报区商务局进行初步认证,区商务局每月28日将初步认定情况上报区招商引资指挥部和市商务局,并于次月初通报各单位、各部门完成招商引资年度目标情况。
五、对洛阳工业园区,各乡、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相互异地引进项目的认定。
1、引荐单位提供线索,最终有到位资金的,从该项目首笔到位资金起一年内,按到位资金额40—50%给予认定。
2、引荐单位全程参与项目引荐、谈判过程的,从该项目首笔到位资金起一年内,按到位资金额90—100%给予认定。
3、区直各部门引荐给洛阳工业园区,各乡、各办事处的项目参照上述办法认定。
4、区直各部门要以引进独立项目为支撑,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认证一家单位。
5、项目后续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再认定给引荐单位。如遇特殊情况,由区招商引资指挥部在听取各相关方意见后报请区政府最终确定资金认定比例。
6、其引进项目产生效益后的利益分成按西政〔2006〕41号等文件执行。
六、对项目引荐人认定
1、引荐人在引资前或引资过程中,应先持项目投资单位投资意向证明到区商务局填写《西工区引荐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样表附后),由区商务局审查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备案。
2、引荐人申请区政府奖励,应在签订正式合同、完成公司注册并开始投入资金进行实际运作后,备齐合法证明材料及有效凭证到区商务局填写《西工区引荐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样表附后)。
3、引荐人申请奖励时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有效凭证主要指:在本区办理的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纳税凭证、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合同、银行资金证明、机器设备发票、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工业产权、专利技术评估报告及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4、区商务局在接到全部申请材料并审核合格后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组织区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书面签复。不予确认的,应当载明理由。
西工区招商引资奖励制度(试行)
为保证招商引资工作的有效开展,进一步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我区外向型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范围
1、区委区政府下达年度责任目标中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
2、区外各界人士。
二、奖励办法
1、对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部门,按要求完成区委区政府年初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实际到位资金),以其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数额的1‰给予奖励。
凡引进外资项目的,奖励经费比内资项目增加30%。
2、凡为我区引进各类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资金,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外各界人士,由区招商引资指挥部研究确定引荐人并根据引荐人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参与程度大小、贡献大小提出奖励意见,报区委区政府研究批准后按引资额的4‰—8‰给予重奖。
3、区属干部职工以个人名义在工作职责外引进项目资金的,参照对区外人士的办法给予奖励。
三、奖励实施
1、对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在上半年按时间进度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按应得奖金的50%给予奖励。
年终按要求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的,按应得奖金的50%给予奖励。同时综合评出一、二、三等奖。
半年及年终两次奖励不重复计算。
2、绩效挂钩奖励
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如实际引进项目资金超过其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在次年初按照超额部分的3‰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对引荐人的奖励分阶段实施
对向我区引荐有投资意向的引荐人,最终项目成功的,按本制度第二款第二条奖励标准的5%—20%奖励;对引荐投资者并由区政府授权负责项目前期谈判,最终项目成功的,按奖励标准的20%—50%奖励;对引荐投资者并由区政府授权参与完成全过程协调谈判,最终项目成功的,按奖励标准的50%—80%给予奖励。
四、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奖金按照财政税收分成比例由区财政和受益同级财政或单位分别承担。
五、对年终考核没有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取消年终经济工作评先资格。
六、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七、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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