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市服务企业涉法事项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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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24 17:50 文章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减少企业在涉法事项中不必要的损失,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企业涉法事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服务企业涉法事项工作制度,是指全市各级服务企业涉法事项办公室协调本级政法部门,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帮助和服务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根据本制度规定,洛阳市成立市服务企业涉法事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政法委、市优化办、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
第五条 服务企业涉法事项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快速高效、协调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市服务企业涉法事项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查全市服务企业涉法事项工作;
(二)受理企业涉法事项的申请;
(三)组织调查、协调,提出为企业涉法事项服务意见,对重点企业涉法事项提出服务建议,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向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市级政法部门转办服务企业涉法事项;
(五)负责协调、督促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市级政法部门及时、高效办理各类服务企业涉法事项;
(六)组织开展服务企业涉法事项工作业务研讨、交流活动。
第七条 市服务企业涉法事项工作办公室受理企业涉法事项的范围: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需经过诉讼渠道,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
(二)企业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需政法部门统一协调处理的案件。
第八条 市服务企业涉法事项工作办公室服务企业涉法事项的内容: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对涉及企业的重大案件,协调督促政法部门依法办理;
(二)根据企业申请,及时组织研究、协调处理涉及企业重大疑难案件;
(三)组织开展企业维权调研,及时提出优化经济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政法部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协调督促政法各部门为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
(六)对企业周边多次发生案事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有针对性地安排公安机关组织专项行动进行打击,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七)检察机关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在采取强制措施前要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通报,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八)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快立、快审、快结涉及重点企业的民商事案件;
(九)法院对涉及企业的行政案件严格审查,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其他有损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加大法院执行工作力度,着力解决涉及企业债权“执行难”问题,切实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十一)按照司法救助标准,法院执行诉讼费减、免、缓制度,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企业打得起官司;
(十二)法院对企业实行执行费不预收制度,执行案件立案时不预收执行费,待执行到被执行人的款项后扣除;
(十三)公证处优先办理企业公证事项,对困难企业减免公证费用;
(十四)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代写法律文书均以优惠40%的标准收费;
(十五)律师办理商标、专利侵权和打假案件,按国家规定减半收费;
(十六)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困难企业职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第九条 市服务企业涉法事项工作办公室的工作程序: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审核申请企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服务企业涉法事项范围,是否符合受理规定;
(二)受理申请后,依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按管辖权限和范围不同,于5个工作日内分配给市委政法委、市优化办、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办理;
(三)各相关部门接到企业涉法事项后,一般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报告给服务企业涉法事项办公室;特别复杂、疑难的企业涉法事项,在30个工作日办理不完的,要向服务企业涉法事项办公室说明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在接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毕报告后,服务企业涉法事项办公室要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企业;
(五)需几个政法部门联合办理的企业涉法事项,由市服务企业涉法事项办公室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本制度。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和健全本级服务企业涉法事项工作办公室,为办公室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企业涉法事项条件者,由本级服务企业涉法事项工作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立案,并通知申请企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凡本级服务企业涉法事项工作办公室成员均有负责协调、督办服务企业涉法事项义务,对服务企业涉法事项工作办公室分派的服务企业涉法事项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 各级服务企业涉法事项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谋取任何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洛办〔2006〕43号文件2006年11月6日印发) |